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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2-23 15:26:15     作者:学历部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第二工业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科、专升本、专科学生。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校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评优评奖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或教学单位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可请他人代办入学手续,无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可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后,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视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录取的新生应是身体健康,能坚持学习。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在校学生必须按时到学校或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销假后即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注册的学生,不能修读当前学期的课程,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第二节  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籍管理人员应根据学校规定,准确及时地记录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和表现情况。学籍档案包括:录取通知书存根、学习成绩总表、毕业登记表以及学校给学生的各类奖励、处罚记录等。

第十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为其编制学号,学号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不作更改。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按学校要求,教学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学籍档案密封后由学生自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汇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以实际考核分数记载,60分及以上为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各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由过程考核(平时成绩)(包含出勤率、作业、综合练习、阶段测试等)、期末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可分为闭卷、开卷两种形式,开卷包括上机考试、课程学习研究报告、大作业、现场操作、答辩等多种方式。考核形式的确定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而定,如不采用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课程考核形式,必须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课后四星期内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核准。

第十六条  统考课程的考核应严格执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的制度。

    第十七条  考试时间一般为 90分钟。考试日期、时间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旦评定后,任何个人不得更改。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教学单位提出查分的书面申请。经学历教育管理部批准后,指定专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核实后成绩有更改的,按规定程序修改学生成绩。   

第十九条  期末考核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故(指重大事件)确实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须在考核前持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缓考,特殊原因不能提前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递交缓考申请及证明材料,经教学单位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参加缓考且只限一次,缓考成绩作期末考核成绩处理。

第二十条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补考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考成绩大于等于60分以60分记录,低于60分以实际分数记录。   

第二十一条  凡在规定考试时间内缺考,该课程成绩作“0”分处理,成绩单上注明“缺考”字样;凡考试作弊、违纪,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成绩单上分别注明“作弊”、“违纪”字样。考试作弊者取消其补考资格,并参照《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分》办法处理。如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不再有“作弊”行为,可在学制最后一个学期由本人向学院提出重修的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重修。考试作弊的考察期至少为壹年,不到时间者不能给予重修。对于作弊重修仍不及格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允许其重新修读相关学分。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生按培养计划须按要求完成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资料由继续教育学院或教学单位负责保存。申请学士学位学生的论文答辩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一学期,其未完成的学分应小于20,方可申请开展毕业设计/毕业实践(论文)。在学习年限内,修完全部课程总学分,方可申领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设计/毕业实践(论文),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安排,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在规定的年限内重做设计/毕业实践(论文),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录。因故无法参加毕设计/毕业实践(论文)的学生,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缓做设计/毕业实践(论文)。   

 免考

第二十五条  凡己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且层次一样,大纲要求基本一致,教学时数相当,可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免考,进行自学考试课程的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二十六条   学生获得已纳入培养计划的能力或资格证书,按照有关规定,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可以以能力或资格证书替换相应学历课程,替换课程的成绩一律以75分认定,替换课程一律实行免考不免修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本校或其他高校修学过的课程,与相应课程大纲要求基本一致,教学时数相当,成绩为合格及以上,且未超过8年的,相应课程可提出免考申请。

 

第五节  修读学分、学业警告

第二十八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则可在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重新修读学分并缴纳修读学分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第七周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修读学分申请,由教学单位安排,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第三十条  每学期第三周前,教学单位应对累计超过 20 学分不及格课程的学生给予学业警告,告知学生应该及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课程的修读学分申请。  

第六节  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各专业的学制、年限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制年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女生在学习期间的产假应按国家规定休息,休息期间缺课超过一学期

的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由教学单位审核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校同意休学者,应按流程及时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一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在不超过规定的学习期限前提下,一般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学生均须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本专业下一级相应班级学习。如该专业后续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因情况发生变化,在缺课不超过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且具备复学条件,由学生提出申请,交验相应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在原班级复学。因病需休学的学生不办理休学手续或已办理休学手续而未批准复学,擅自上课者,应劝其离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最长学习期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两个月,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不论何种原因,超过规定学制二年未能完成学业的  

(七)考试中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的  

(八)第二次作弊的、累计四次违纪的  

(九)按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应予以退学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同意的。   

 第三十八条  退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退学申请,教学单位初审同意后填写《退学审批表》,在教务系统提交退学申请并上传《退学审批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并同时上报市教委备案(在学信网注销学籍信息

(二)教学单位通知退学学生,收回其学生证等资料后,发给退学证明。退学学生未学满一年,其所学过的合格课程,可以发给成绩证明。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办理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确因就业、出国等需要,可以开具成绩证明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学籍一经取消后不得再复学。   

  

第七节  转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确因单位工作需要,且为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专业:

  (一)已修课程与拟转入专业后继课程能相互衔接;

(二)休学后复学学生原录取专业已不再招生。

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同意,履行相关程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经批准后,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必须执行新专业的教学计划。转专业仅限一次。

 属于以下范围者,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入学考试科目不同、办学类型或学习形式不同的;   

(三)已修完二分之一专业基础课程的;  

(四)专科学历层次转入本科学历层次的;   

(五)文科专业与理工科专业互转的;

(六)应予以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节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并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核,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凡本科(含专升本)层次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具体可参见《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如有丢失,一律不予补发,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应证明。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置办法》,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下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设在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教学单位指组织学生进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内外教学点及二级学院等部门。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20223.docx